国家食品药品建管局重申——GMP认证期限不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23日重申:到2004年6月30日,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制剂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生产;2004年6月 30日以前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合格产品,在规定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针对部分企业GMP申报的相关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调,凡申请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但对已进行GMP改造,不 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将其改造状态、 延迟原因、完成期限及有关证明文件,于2003年12月底前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待省级局确认后,于2004年2月底将企业有关资料汇总 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 示,并组织对申报生产企业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申请GMP认证,而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在此期间取得《药品GMP证书》并符合药品批准文号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换发批准文号。否则,各省级局应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 范围),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对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GMP认证申请的企业(或车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 求各省级局应于2004年7月1日起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同时,各省级局应于2004年9月底前将终止企业(或车间)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范围、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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