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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
http://www.100kang.com 2004-7-11 19:47:43


  为防止AIDS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传入我国,现就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今年9月15日通知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前已签订了进口血液制品合同的,凡货已到达口岸和已发运在途中的人血清白蛋白和丙种球蛋白(只限这两种),口岸药检所可予以检验。

  二、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制品,不准擅自销售。凡医疗单位或个人需要购用以上两种血液制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责成使用以上血液制品的医疗单位,提出用药后严密观察的措施,并加强对使用者的监护,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观察两年。如有异常反应,要及时报告。

  附件一:进口药品申报表

                              年 月  日

药品名称

普遍名(国际名、商品名、专利名、化学名)

国别   原产地   药品注
册号码
 
厂名    药厂
地址
  生产日
期及批号
批发商名称地址                 厂方品质证书   
剂 型    失效期    包装
规格
  数 量   金额
(美元) 
  

检验资
料依据

1.国内外药典收载的
2.国内外药典未收载的(应附厂方出厂品质证明书的检验资料)〔应附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及特殊试剂〕

说明
书及
标签
要求

1.处方(主要成分及标示量)
2.给药途径 
3.剂量
4.某忌症
5.警告
6.注意
7.特殊储存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口岸药检所名录

  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武汉市药品检验所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大连市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药品检验所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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