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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http://www.100kang.com 2004-7-11 22:37:05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提高计划免疫工作质量,完成《1982—1990年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规划》所提出的任务,表彰计划免疫工作的先进单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应以县、区为单位逐级进行,考核合格后,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地区普遍验收各县、区、旗,省、市、自治区普遍验收各地区,卫生部采取抽样的方法验收省、市、自治区。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专人分管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经费落实;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计划免疫科、室、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稳定,胜任工作;基层防疫网健全。

  二、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有健全的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免疫计划,建立、保管和使用卡、簿、表,发放生物制品,冷链管理,开展免疫监测,组织计划免疫工作调查,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正常开展工作等。

  三、预防接种器材配备齐全,实行一人一针一管。生物制品能做到冷藏保管、运输。

  四、对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

  五、开展了群众性的计划免疫知识宣传、教育。

  六、考核指标:

  (一)预防接种表、卡指标:建卡率在95%以上。

  (二)接种率指标:

  1.麻疹和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接种率,农村在90%以上,城市在95%以上;

  2.卡介苗接种率,农村在70%以上,城市在85%以上;

  3.百白破混合制剂接种率,农村在80%以上,城市在90%以上。

  (三)免疫成功率指标:

  1.麻疹血凝抑制抗体阳转率在85%以上;

  2.脊髓灰质炎中和抗体阳转率在80%以上;

  3.卡介苗接种后,结素试验阳转率,农村在75%以上,城市在85%以上;

  4.白喉锡克氏试验阴转率在80%以上。

  以上三项考核指标,均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以检查核实结果为准。

  (四)相应传染病的控制指标:

  1.麻疹年发病率在10/10万以下;

  2.百日咳年发病率在30/10万以下;

  3.白喉、脊髓灰质炎年发病率在0.1/10万以下。

  第五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县、区和地、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省、市、自治区达到标准,由卫生部进行表彰。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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