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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www.100kang.com 2004-7-10 19:07: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抓紧落实。为了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特作如下通知:

  1.饮片厂实行免税以后,留给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中药饮片厂的技术改造,发展饮片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2.各地饮片生产主管部门为了有重点地安排本地区的饮片厂改造项目,是否需要集中一部分资金,由这些地区自行商定。但集中的这部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饮片厂改造;

  3.本着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加快饮片企业发展的原则,各地应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47号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收营业税。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对独立核算的专业中药饮片加工厂,从1986年1月1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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