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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的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100kang.com 2002-8-1 0:28:38


  本办法系指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这类精神药品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指定药厂(见附表1)按计划生产。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生产。药厂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不得自行销售。除按照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下达计划调给生产复方甘草合剂液的药厂所需复方樟脑酊外,其余产品全部交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统一收购。

  二、这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公司提出,经当地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汇总,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核定后联合下达生产经营计划。

  三、上述药品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由麻醉药品二级供应点或三级供应点供应全国医疗单位,不得零售。经营普通药品的药品经营单位、供销社、百货公司的医药部、个体商店及集市贸易均不准经营和零售此类精神药品。

  四、供应范围:(1)乡卫生院以上(含乡卫生院)的医疗单位及相当于乡卫生院的医疗单位;(2)每日门诊数为一百人次以上,并有专职药剂人员的医务室、门诊部等。

  医疗单位购买精神药品,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发给“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单位凭卡片到指定的供应点按每季购用限量表(附表二)购买,不准转售,“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五、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用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精神药品的调拨运输暂按卫生部等六部局1983年联合颁发的《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六、医院凭医生处方使用,凡有处方权的医生都有使用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除特殊需要外(如癌症、精神病、癫痫患者等),处方量每张不超过3天常用量,其中氨酚待因片的每次处方量可扩大到5日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七、对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制造、贩卖精神药品供吸毒使用者,由司法机关参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及品种名称

品名 原料(粉) 片剂 针剂 酊剂 备 注
安 钠 咖 西北合成药厂 西北合成药厂

北京制药厂
上海信谊药厂

   
强 痛 定 天津中津药厂
东北第六制药厂
天津力生制药厂
沈阳第四制药厂
天津和平制药厂
沈阳第一制药厂
   
氨酚待因片   青海制药厂      
复方樟脑酊      

西南制药厂
南京第二制药厂
沈阳第五制药厂
北京第八制药厂

 

  附表2:医疗单位精神药品每季购用限量表

品名 规格

一级限量(每日门诊为100人次以上,并有专职医务人员的医务室,门诊部) 二次限量(1—100张病床,包括门诊) 三级限量(101—200张病床,包括门诊) 四级限量(201—300张病床,包括门诊) 五级限量(301—400张病床,包括门诊 4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

安钠咖粉
安钠咖针
安钠咖片

500G
0.25G,1ml
0.5G,2ml
0.3G

  600 1100 1600 2100 500

强痛定片

0.03G
0.05G

10 30 60 90 120 30

强痛定针

0.05G,2ml
0.10G,2ml

氨酚待因片

0.5G 3000 8000 16000 32000 42000 10000

复方樟脑酊

2000ml
500ml

3 20 40 60 8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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