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百康网 > 政策法规 > 卫生法规 > 防疫类 > 正文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http://www.100kang.com 2004-7-6 1:3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