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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夸大其实怡误诊治生产销售者难逃法网
http://www.100kang.com 2005-3-29 0:16:44 假药


  根据自04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将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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