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市场局面比较混乱,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浮夸之风甚嚣尘上,整治呼声日渐高涨。尤其是目前,有关媒体刊载的所谓“从2005年12月1日起处方药广告将不得亮相大众媒体”这一虚假消息,使得“药品广告”这一话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为此,39.NET药品世界频道特别组织了有关“药品广告”的一组文章,以飨读者。
一、热点——报道失实
近日,有媒体报道,从2005年12月1日起所有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刊播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日就此发表声明指出,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禁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有处方药从2002年12月1日起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因此,所谓“明年12月起处方药不得上大众媒体”的报道不是真实的
二、现状——光怪陆离
一种在国内很多医院极为盛销的名为“伤骨愈膜”的药,其广告不是强调其功效,而是极力炫耀其对医生的吸引力:“本品综合了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优点,同类产品极少,无需招标,进医院方便,投入小,见效快,操作空间大,利润空前。”与这些广告配发的广告词有:“一个让医生心动的产品”、“专为医生设计的品种”、“医生兼职的绝佳产品”等
三、数据——耸人听闻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信息,我国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不论是报纸中夹带,还是街头散发,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私自印刷的广告宣传品常常利用一切时机,不择手段进入人们的视线。今年1-9月全国45个频道或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违法率达62%;6-8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
四、审查——相关标准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国家工商局曾制定《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该标准规定:“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五、责任——究竟在谁
62%和95%,这样高的药品广告违法率数据,无异于告诉我们:绝大多数药品广告靠不住。在这些数据背后隐藏着的,首先是无数消费者数不尽的经济和健康损失。其次,在这些数据背后隐藏着的,还有对守法商家的巨大不公。那么,谁应该对这样的数据负责呢?是谁让违法药品广告横行无忌,又是谁让违法药品广告一路平安的
六、辨别——几大招数
违法药品广告一般有4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例如:今年8月1日至31日,在长春人民经济广播电台播出的“杨陵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草牌乙肝舒康胶囊”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并使用撤消广告批准文号。三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并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四是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树立品牌、宣传促销的商业手段,为许多企业赚得了不少利润。药品广告对药品销售的促进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使用价值集中体现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这一特殊意义上,因此,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其发布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标准。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文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其整治决心可见一斑,打击力度也日益加强。当然,在目前的形势下,药品广告要真正走向规范,也绝非一日之功。漫漫规范路,39.net药品频道将与您一起,密切地关注之,殷切地期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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