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先要有资格
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药品监督部门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利眠宁、氯硝安定、安定、硝基安定、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氨酚待因、眠尔通等。
《通知》指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方可经营。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通知》明确,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生产和经营;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并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氯胺酮的销售应严格按有关该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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