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药房在经过几天的短暂观望后已开始行动。昨日记者从成都几家大药房了解到,巨能钙已被悄然下柜。
“我们已经没有卖巨能钙了。”昨日,记者在总府路同仁堂以普通市民身份购买巨能钙时,该药店保健区销售人员如是说。“你们接到通知停售巨能钙了?”记者问。“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具体的情况不清楚,反正就是没卖了。”
上东大街53号太极大药房昨日也已停售巨能钙。“报纸报道后,我们就不卖了,虽然我们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下柜通知,但我们不想自己找麻烦。这件事情巨能钙公司一直没有给出权威的结果,我们药店就是摆起卖也没有人愿意来买。”该药店的一位销售人员坦率地说。此外,记者在春熙路德仁堂调查时也发现巨能钙停售。
“我们还没有得到任何药店对停售我们药品的消息回馈。”昨日,成都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蹇福权对成都几大药房停售巨能钙表示很惊讶。
巨能钙真的有毒?
巨能公司就焦点问题答记者
巨能钙在当初申报时是否将含有双氧水成分列入申报资料?为何有的巨能钙产品含双氧水,有的却不含?昨日上午,应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邀请,郑州晚报特派记者飞赴北京,对该公司总裁办副主任谢华进行了访谈。
巨能钙是否含双氧水?
在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巨能公司总工程师刘志革称:“巨能钙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要求,需要添加双氧水进行氧化,但受到技术限制最终产品中会裹带出一些双氧水成分”。但在20日的新浪聊天中,巨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成凤表示:“巨能钙生产过程没有添加任何的双氧水。”为何会出现这种前后矛盾的声音?
谢:我们觉得不矛盾。巨能钙有一种原料是L-苏糖酸钙,双氧水是在L-苏糖酸钙的生产工艺过程中出现的,作为氧化剂降解维生素C。
是否将含双氧水成分列入申报资料?
巨能钙在1996年最初申报时,有没有将“巨能钙产品含双氧水”成分列入申报材料?
谢:双氧水的出现是巨能钙原料之一L-苏糖酸钙工艺中的一种需要,不是巨能钙的成分。L-苏糖酸钙本身使用过氧化氢作为氧化剂的工艺提交给了国家有关部门,且L-苏糖酸钙被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中的营养强化剂使用。巨能钙使用L-苏糖酸钙作为原料,是得到国家批准的。
巨能钙是否真的有毒?
你对河南商报“消费者当心:巨能钙有毒”这个标题怎么看?
谢:该检测结果只是表明,检测出巨能钙含有双氧水,但该报告并没有对巨能钙产品下一个“有毒”的定论。
为何有的含双氧水有的不含?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显示,巨能钙产品有的含双氧水,有的却不含,为什么?
谢:我也想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有的产品含这种成分,有的却不含,我们也很感兴趣,很想知道原因。但我们认为微量的双氧水残留对人体是无毒无害的。
是否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
你们很在意自己的损失,是否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谢:我们一直在给消费者作解释,通过咨询电话、媒体等多方位在最短时间内向消费者做出必要的解释,以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 郑州晚报
四大焦点河南商报回应巨能
部分巨能钙含过氧化氢事件再次升级。昨日,率先报道“巨能钙事件”的河南商报重磅推出3个整版的后续报道和该报的律师声明,将巨能辩解的4个焦点话题进行整理罗列,并予以点评。
焦点一:检测报告不权威?
天津市巨能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兴远承认在生产过程中双氧水是巨能钙产品的合成原料之一,但他认为农业部检测中心没有资格对保健品进行检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到底能不能对保健品进行检测?国家药监总局保健品注册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给予了明确答复:对保健品的检测并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到哪个机构,一般省级以上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关部门都是认可的,像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这样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样是有效的。
张兴远说:“出事前我们也没在意,不过这次出事以后,我们专门测过,结果在每千克产品中双氧水含量在0.1克至0.2克之间,所以我们怀疑送检测的巨能钙可能被动过手脚。”河南商报送检的巨能钙产品恰恰是经过巨能钙河南地区经理检验无假、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送到检测机构,由检测机构开包开瓶进行检测的。
焦点二:国标无奈企标?
巨能公司总裁办副主任谢华作客新浪聊天室时说: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规定过氧化氢只是做生牛乳保鲜、袋装豆腐干的防腐剂中使用时不允许有残留,而不是像河南商报所说在所有的商品中检测出有过氧化氢残留。
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提到,过氧化氢作为添加剂被严格控制使用。而且使用范围仅限于生牛乳保鲜(严格限制使用量和使用地区)和袋装豆腐干,并不得检出残留。也就是说,在生产其他食品时根本不允许使用过氧化氢,这当然也不能排除作为保健食品的巨能钙。
张兴远说,今年9月公司就定了企业标准:每千克产品双氧水含量不超过500毫克。那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到底谁说了算?
巨能公司的另一个理由是他们使用双氧水作原料不假,但双氧水不是巨能钙产品的添加剂。既然过氧化氢不是巨能钙的添加剂,那就应是巨能钙的产品成分。
焦点三:微量有毒物质非毒?
巨能公司总工程师刘志革说,巨能钙产品确实含有双氧水,但经过相关部门的毒理试验,巨能钙产品“实际无毒”(“实际无毒”的说法出来后,相关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当即向媒体表明:无毒报告不能等于巨能钙产品对人体无害)。刘志革说,巨能钙产品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严格控制双氧水的使用,使每日摄入双氧水的剂量最大不超过1.2-2毫克。所以,巨能钙产品是无毒的。
农业部的检测数据表明,无糖片剂双氧水含量高达6280毫克每千克,而它的服用量一天最多为4片,每片药重960毫克。经过计算得知,1天摄入的双氧水含量超过了24毫克。根据巨能钙方面提供“一天摄入16-24毫克是安全的”的理论,其含量就不是“少量”了,即使按照巨能自己的这个“安全标准”,这样的产品也是超标的。
焦点四:毒害潜伏期多长?
到底服用多少双氧水对人体无害?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成凤在作客新浪聊天室回答网友的质疑时说:“我们讲的双氧水既无毒又无害是在一个范围量的,喝一瓶肯定有害的。它在一定量的前提下是无毒无害。”
但消费者关心的不是过氧化氢含量多少,而应是过氧化氢对人体的毒害会潜伏多长时间才会爆发。河南省医学博士吕全军在接受采访时说,过氧化氢对人体造成的一系列毒害,潜伏期可长达15年。 河南商报
“巨能钙事件”考问监督管理
几天来,知名保健食品巨能钙遭遇着一场公关危机。人们等待权威部门本周内作出监测结果,所以现在对该事件下结论为时尚早。但是,这场危机对尚未从“蚁力神”事件中恢复过来的中国保健食品业来说,其影响是巨大的,它对政府部门如何监管保健食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监管体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强势权威。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是为解决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多头管理问题。然而,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权依然由卫生部保留。这种监管体制架构显然不利于对保健食品的全流程监管,容易出现管制的脱节现象。
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巨能钙公司据理力争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其产品的上市通过了国家卫生部的审批程序,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然而,审批只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后的监管。对巨能钙而言,审批后的产品是否完全合格,也有待于权威部门的结论。
审批程序的信息欠缺公开。巨能钙事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当年巨能公司是否在审批材料中注明过含有双氧水成分。对于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尚没有给出回答。
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管行为缺乏政策敏感性。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宏观公共政策价值基点的重新选择,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有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食品监管部门应在保健食品的审批权移交过程中采取主动举措,将1996-2003年批准的4589种国产保健食品做一次重新审批或者复查。
对检测机构资格条件的限制有可能造成管制垄断。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应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而检出巨能钙含有双氧水的农业部检测中心却并不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中。
巨能钙的最终结果,公众予以期待。不过,巨能钙事件仍然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话题:当代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要重新获得民众的青睐,除依靠行业自律外,更应注重从整体上提升政府部门实行食品监管的理念、体制和能力。 新京报
河南商报律师声明
本律师受《河南商报》社的委托,现针对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声明及其他行为发表以下声明: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996年前对巨能钙生产和销售的批准,并不能证明目前市场上实际销售的巨能钙必然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产品质量要求。而《河南商报》社正是基于权威鉴定部门对目前市场中实际销售的该公司产品所作的质量鉴定结果进行报道。根据这些质量鉴定结果,该公司的部分品种产品已违反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含有根本不允许存在的双氧水!而对这一基本事实该公司也予以承认。同理,即使巨能钙曾经通过毒理试验,但仍然不能否认今天的质量鉴定结果。
二、无论摄入少量的双氧水是否会有中毒危险,根据相关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作为食品的巨能钙中都不允许存在任何双氧水的残留!而这正是《河南商报》社披露的事实。
三、《河南商报》社的报道是完全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基础之上的客观报道。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目前真正应当做的工作是反思自己的产品为何出现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惟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对社会和自己的客户负责。
四、对于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近期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词指责《河南商报》社,损害《河南商报》社名誉权的行为,《河南商报》社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的权利。
河南商报法律顾问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琨 2004年11月21日
■新闻资料
第一章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二章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八款: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材料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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